但现实生活中,真正能实现改名愿望的人却并不多。像“王秋月”和“李绪新”这样遭遇的人并不少。
据新城分局宣传中心一位同志介绍,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对于改姓名一项解释得比较笼统。根据他们的实践经验,并不主张公民随意改变姓名;而确实需要改变姓名的,公安机关还是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请求。对记者提出的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改姓名、什么情况下不允许改姓名的疑问,他回答说生活中碰到的情况各不相同,没法一一细说。
西安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管理科杨林英科长介绍,对改姓名的问题,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要求,出于方便公民生活、学习、交往等的考虑,一般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提出改姓名申请的,公安机关酌情办理;16周岁以上(包括16周岁)的,公安机关会进行严格控制。因为随着16周岁给公民办理身份证起,一个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应都开始固定下来,一个身份证对应一个人,这有利于管理。16岁以上改名的,带来的问题就比较麻烦。
但现实中,会出现有的人将姓名使用了数十年,突然觉得不好听,提出改名字的情况。也有人因为避讳,想重新换个名字,在这些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不会批准,怕助长申请者的迷信意识。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青少年犯罪了,父母可能担心会不会对孩子前途造成什么不良影响,提出改名字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也不批准。有的人在学校或者单位里觉得自己的姓名与别人重复了,由此带来了很多烦恼,就可以由学校、单位出具证明,公安机关认为理由充分就可以为申请人改姓名了。
杨科长还告诉记者,姓名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符号,是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互相印证。有人也许觉得改个名字不至于很复杂,但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此项工作却是相当谨慎的。自从存折、教育基金等实行实名制后,就要求公民更加珍惜自己的姓名。而姓名经过修改后,伴随而来的可能是一系列的工作,比如说当事人在银行存过款、正在进行股票交易,那么他就应该向相关部门提交新的证件来继续进行自己的经济活动,遇到特殊情况,还需要公安部门的说明材料。而有些犯罪以及纠纷,常常是因为姓名做了修改而产生。实践中,公安机关给申请改姓名的公民办理手续时,往往考虑得更多一些。
相关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沿用至今
现阶段,在公安部没有公布户籍改革新条例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沿用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而目前,西安市公安局也没有对更改姓名做具体的规定,所以各个地区在具体操作中不完全一样,从惯例来看,郊区可能宽松些,城区内相对严格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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