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我命名权。即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如夫妻双方都可以各自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因结婚而加以改变;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即使父母一旦离婚,有识别能力的子女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姓氏。
(2)姓名使用权。即公民对自己姓名有进行使用的权利,姓名使用权具有专有性,任何人不得阻止、盗用或冒用。公民使用姓名也有一定的限制,在一定场合下有使用正式姓名的义务,如在具有法律意义的契约、文书上签名和在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情况下,应该使用正式姓名。
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改名权”,即公民有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当公民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使用原来的姓名时,可以自主决定变更姓名,但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不允许随意地、无限制地变更自己的姓名,以免造成社会上的混乱;如需变更,须按规定进行。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于笔名、艺名等非正式的姓名,其变更则不受这个限制。根据这些规定,改名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户籍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户籍簿和身份证上做变更登记。
记者了解到,据公安户政部门统计,最近这几年,公民提出的更名申请较以前多,几乎是所有更改户口本资料的项目中最多的一项,而申请的理由则是无奇不有。由于户口本上的曾用名栏只有一栏,公安部门提醒市民,在选择名字时应该更加谨慎,多次改名的申请可能不获批准。
侵害责任
姓名权受损害可获精神赔偿
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侵犯主要有以下几种,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姓名的,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的,如要求他人放弃笔名或艺名等;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名称的。如盗用他人姓名发布非法言论、盗用他人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等;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或利用与他人相似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如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违法者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姓名权受到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因为它带来的是,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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