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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认为某某派出所侵犯财产权案(4)
www.110.com 2010-07-10 14:56

  二审判决理由及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Y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驻机构,具有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该所在接到群众举报之后对违法嫌疑地点进行检查是正确的,理应得到支持,但其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未能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则,特别是在对住房人暂时不在家中、且房门上锁的情况下检查房屋,没有严格依法执行职务,故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是正确的,应予维持。Y派出所强行撬门检查崔某住处后,未采取相应的现场保护措施即离去,致使该住房在一段时间内处于失控状态,此与崔x称回家后发现丢失人民币现金的后果,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崔某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表明,其所称在住所内存放人民币34000元具有可信性,而Y派出所的证据材料不能否认这一点。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故上诉人崔某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将之驳回是不妥当的。崔某要求法院判决保护其人身居住权、身份权、名誉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原审判决驳回是正确的。上诉人Y派出所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确认市公安局某某分局Y派出所1998年11月11日检查崔某住处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第二项;三、上诉人市公安局某某分局Y派出所赔偿上诉人崔某人民币34000元;四、驳回上诉人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意见

  在此案的审理中,对于派出所对崔某租住的房屋进行检查时,在没有本人在场的情况下,未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即强行打开上锁的房门进行检查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没有不同意见。同时对于派出所应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也没有争议,但在是否支持原告要求赔偿34000元诉讼请求的间题上,却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驳回其34000元的赔偿请求是正确的。理由是,崔某所提供的夫妻二人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提款证明、其家中存有现金的两份同乡证言以及房东夫妇听到崔妻称丢钱的证言均为间接证据,仅此尚不能确定崔某丢失34000元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判决派出所赔偿证据不足。此案应先暂时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待崔某找到确实的证据之后,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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