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代,刘邦著名的《约法三章》就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规定来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
三国二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规定对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处以严刑,并且株连九族。如北周明确规定:“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皆死”。[5]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法律发展得相当完备。《唐律疏议》不仅为后世立法的楷模,更远达日、朝等国为其立法所借鉴。在侵犯财产罪方面,《唐律疏议》专设《贼盗律》一篇,依《贼盗律》规定,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盗”,即“公取、窃取皆为盗”。《唐律疏议》规定:“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除盗罪外,唐律还规定有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如《唐律》规定了对执持人质求赎财物、恐吓取人财物的惩处,前者重于强盗罪,后者重于窃盗罪;对以诈骗、隐瞒等手段侵犯私有财产的,对私自挪用受寄财物、遗失物等侵占他人财物的,《唐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6]可见,《唐律》的立法技术已达很高的水准。
宋朝也承袭了唐朝的制度,贼盗罪也分为强盗和窃盗两种。《宋刑统·贼盗律》规定:“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对窃盗,赃满五贯,处死。”并且,对贼盗共同犯罪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处罚原则。《贼盗律》规定“诸共盗者,并赃论。”[7]
元代对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采取重刑原则 ,但到明代立法,则对侵犯财产罪注意根据情节(包括数额)等轻重来进行处罚。如《大明律·刑律》规定:“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对于窃盗,一般依得财多少惩治,监守自盗以及盗制书、印信、内府财物等情节严重者可以处死,盗亲属财物和本家同居之人财物可减轻处罚;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决定刑罚,诈欺官私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侵占财物的,依侵占财物数量多少确定刑罚。[8]
清代的侵犯财产罪的立法更具有现代意义,制定了强盗罪、窃盗罪、诈欺官私取财罪、白昼抢夺罪、恐吓取财罪一系列罪名来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新中国的刑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以上可以看出历朝以来的立法表明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甚为重视,统治阶级通过严刑峻罚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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