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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 国企改革的最根本要求(2)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出资者一旦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本通过认购股票注入公司之后,这部分注入资本就与其他出资者注入资本融为一体,形成一个不可分割或分解的整体资本。对这个整体资本,任何一个出资者都无法辨认出哪一块是自己的,公司法人财产只能属于公司法人所有,而非股东所有,任何股东作为个人,无权干预公司法人对自己的法定财产行使各项法定权力。
    目前,我们正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在改革中实现企业制度创新,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改造成现代公司即股份公司制。按理讲,国有企业在这种改造过程中其产权关系即国家与公司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应当说是清楚的,或者说在理论上是已经解决了的。其实不然,直至今日,仍在相当一部分的领导者中、理论工作者中、实际工作者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悖理的认识:
    有人说,出资者拥有最终或终极所有权,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或法人产权,法人产权实质是占有权;
    有人说,出资者的最终或终极所有权是完整的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不完整的所有权;
    有人说,公司法人财产权实际是出资者集体授予公司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
    有人说,公司法人只有经营权,并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在股东手里;
    有人说,出资者所有权是基本的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从属的权利;
    有人说,公司法人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的表现形式;
    有人说,出资者所有权是第一位,法人财产权是第二位,后者是前者派生的或次要的。
    所有这些说法,不管有意或无意,或者出于无知,在我看来,都过分夸大了出资者所有权及其作用而轻视并贬低了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及其作用。所有这些看法,都忽视了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客观形成的历史过程,淡化了它的功能和作用,否定了它存在的现实意义。因而这些看法都是不太符合实际的,是肤浅的,是不科学的。
    科学的解释应当是: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产权关系必须与其相适应地变化,这种变化是,出资者一旦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本通过认购股票注入公司之后,这部分注入资本就与其他出资者注入资本融为一体,形成一个不可分割或分解的整体资本。对这个整体资本,任何一个出资者都无法辨认出哪一块是自己的,我的、你的和他的等区界在这里统统消失了,而能够看到的就是作为整体资本而存在的公司法人资本(通称法人财产)。公司法人资本只能由公司法人所有,并由公司法人按照公司的章程和相应的计划永久地独自占有、使用和处置。事实上任何一个出资者都不再拥有对自己原有的那部分资本原本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那种所有权即任意占有、使用、处置和分配权,已经在产权关系根本变革即转换中完全丧失了,而如今出资者所拥有的只是不能抽回股本的“出资者所有权”。在这里,应当说,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出资者所有权,不论从历史上和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其内涵和限界都是十分清晰。概言之:公司法人财产只能属于公司法人所有,而非股东所有,任何股东作为个人,无权干预公司法人对自己的法定财产行使各项法定权力。而所谓的出资者所有权,既然出资者是股东,那么,出资者所有权就是股权,而且只能是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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