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侵害财产权 > 法人财产权 >
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 国企改革的最根本要求(3)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如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对股权(即出资者所有权)不是作实事求是的解释,而随心所欲地予以夸大,夸大到与股东身份不相称或根本不相称的程度,那么其理论不仅是扭曲的,而且后果必然是严重的。
    股权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明细的规定,无非是“公益权”和“自益权”的总和。“公益权”包括,参加或委托代为参加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和相应行使的举手表决权,对公司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必要时向国家授权部门报告情况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收支情况权等。“自益权”包括:对剩余价值部分的索取权,即从公司中定期或不定期按公司的经营状况从公司盈利中获取股利或分红权,股票出卖或转让权(即用脚投票权),如公司法人因故解体或终止而对剩余财产按股份分割权等。股权只应根据股东按股的多少或增减而在量上作必要的调整,但不能改变它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如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对股权(即出资者所有权)不是作实事求是的解释,而随心所欲地予以夸大,夸大到与股东身份不相称或根本不相称的程度,那么其理论不仅是扭曲的,而且后果必然是严重的。比方说,在人们一般认识中大都这样认为,出资者对公司的重大事件有决策权,对公司的重要人物有任免权,对公司的收益有分配权等。我认为笼统地这样说是不妥的。不论从国际公司发展史上看,还是从各国现行的公司法人制度上看,公司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即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对公司一些主要人物的任免权,对公司收益的分配权,几乎都不是掌握在出资者或股东的手中,而是掌握在公司法人及其机构--董事会手中。即使是控股公司,也不能由控股者直接操纵,必须通过董事会。就拿对公司主要人物任免来看,董事长和总经理总算是公司中数一数二的人物了吧,对他们的任免,按规范操作程序,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只能由董事会做出决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免去他们的职务和对他们奖惩,都必须经过董事会。再拿决策权来说,公司中的一些重大事务,在股东会闭会期间,一般都由董事会做出决策,然后,董事会再把经营管理的执行权授予职业化的总经理及其经理部门,由他们来贯彻和执行,从而在公司内实行法人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两权分离”。再说收益分配权,也不能简单地说掌握在出资者手中,实际上,公司的产品分配,利益的分配,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分配,分红和分息,几乎没有一项不是由公司法人通过董事会做出决断来进行的。应当说,收益分配权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如果公司没有分配权,也就没有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当然出资者也要参与分配,也要受益,例如分红或分息,是股东的权利,但分配多少,如何分,什么时候分,在股东会闭会期间,都是由董事会说了算。当然不是说出资者对公司的决策、人事、分配不起任何作用,作用还是有的,这种作用在日常的公司活动中,主要通过被选进董事会中的自己的代表起积极的影响作用。如果自己的代表已经成了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如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其作用可能更大一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