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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 国企改革的最根本要求(4)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还必须看到,股权在这些方面淡化是世界范围内的股份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股份制功能进一步完善的表现。
    理论上的扭曲必然导致实践上的偏颇。在我国股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行政命令打着出资者权利的招牌,胡作非为的事情时有发生。
    目前,必须正视这样一种现实。理论上的扭曲必然导致实践上的偏颇。在我国股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行政命令打着出资者权利的招牌,胡作非为的事情时有发生。在人事上,董事长、总经理可以内定,或由政府行政部门或人事组织部门来委派,甚至有的公司的董事会成了摆设,有的成为某些人的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的工具,在业务中,许多重大举措,不开董事会商量,甚至不通过董事会或董事长,由少数有权有势的出资者说了算。毫不客气地说,目前政府部门仍保持着对相当一批公司其中包括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的行政管理权力。例如,公司的财务制度本有其自身的特点要求,然而公司除了按照股份制要求编制财务、统计报表外,还要按照传统方式编制财务、统计报表上报给政府部门。再如,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和发展项目的立项、实施,仍层层向政府部门报批。可以肯定,用这种方法搞股份公司,必然又要把股份公司搞死。必须指出,股份公司的规范化问题是一个非同小可的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国股份制发展的前途和命运。
    由此看来,对我们来讲,由于要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实行改革,应当强调的理所当然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出资者所有权。毫不夸张地说,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出现是一场深刻的产权制度革命,是企业制度创新的实质性内容。由于它最能适合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因而它已是企业财产制度发展史上迄今为止的所有权的最完善、最理想的形式,是真正的现代的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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