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面,由于舆论监督权和公民的人身权的一致性,我们应对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过程中发生的与公民人身权的冲突持宽容态度。
1.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协调。
现代法学精神认为,相对于单个人的名誉等人格权而言,社会公益应当优先保护。为了使媒体能够更有力地监督政府,法律对在政府任职的官员和其他公共人物的名誉权的保护,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一是新闻侵犯名誉权的侵权事实只要基本属实就可免责;二是区分公共官员、公共人物与普通公民,对媒体侵害公共官员和其他公共人物的名誉权诉讼规定严格的条件;三是区分报道中的事实和评论,对因评论而构成的名誉侵权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2.舆论监督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在权衡舆论监督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时,如从媒体监督政府权力的角度看,媒体的报道自由似应是优先的;但也有不少人主张,从公民的正常社会生活的健康和进步的角度看,个人的隐私权又应是优先保护的。依据法律平衡利益的精神,本文认为,在协调这两种权利和价值时,应确认如下两条原则:区分公共官员、公共人物与普通公民两类人,他们的隐私权受保护的程度应有所不同;对于具有新闻价值、与合理合法公众兴趣有关的事项所涉及的非自愿公共人物,媒体也有报道的特权。
(二)另一方面,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基本立场下,要抑制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以保障法律的公正,适当的时候实现舆论监督的本位回归。
媒体舆论监督属社会监督的范畴,是除国家专门监督部门和权力机关之外,重要的民间监督力量,它是前两种监督形式的必要补充。只有认清了自身的社会定位,舆论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
抑制媒体权力的滥用,保障法律公正,媒体的舆论监督要靠自身的社会良知及舆论本身的力量。它应当通过揭露问题、形成舆论、秉持良知、以理服人来发挥作用。为了使媒体能够健康发展,必须对媒体角色有个恰当定位,对媒体的监督明确法律界限,抑制其权力的滥用和越位,尤其要注意所谓“媒体审判”及媒体妨碍公正执法和司法的问题。
媒体应当清醒认识到舆论监督权的非强制性、“民间性”,认识到自己安身立命之所在,坚守住自己的阵地,这样方能真正树立权威性,并提升媒体的整体监督能力。我们已经看到,媒体的舆论监督有可能与法律的自治和公正发生冲突,尤其在司法领域中,二者的冲突更为直接。如何在二者之间做出协调已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看,可以考虑对媒体提出以下几条要求:区分事实报道和新闻评论,对司法程序进行中的新闻评论予以更多的限制;记者的法庭报道和采访要经法庭同意;媒体的法庭报道和其他采访,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被采访对象的意愿和权利;当外在舆论过大而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审判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明确记者的免于作证权及其权利限度,以保障司法裁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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