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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10 10:59

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萍、龚念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16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一审宣判后,李萍、龚念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一审既然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之间"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关系",这就是肯定了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之争,不是一般的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提供的商品及消费场所安全。被上诉人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在为顾客开启酒瓶时,应当考虑到餐厅是群体消费的场所,有必要对顾客带来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被上诉人未尽此项应尽的注意义务,所以才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2、被上诉人经营五月花餐厅,未向有关部门报批装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特"包房的西、北隔墙没有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违反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有主观过错。一审既说餐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木板隔墙,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却又认为这只是造成伤害的条件而非原因,是不当的。3、被上诉人既有违约行为,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消费者的上诉人在五月花餐厅就餐,无过错而人身受到伤害,作为经营者的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在接受其服务时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无视消费者的权利,缺乏对消费者权益切实保护的观念,因而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体现必要的公正。请求二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答辩称: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被上诉人已尽了本行业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上诉人遭受的损害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同是本次爆炸事件的受害人,上诉人不能把被上诉人的服务行为和加害人的爆炸行为混为一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除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以外,另查明:

    "福特"包房内发生爆炸后,西、北两面的木板隔墙被炸倒下,李萍、龚硕皓被压在木板隔墙下面。

    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于1998年8月31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是:饮食服务,国产烟、酒的零售。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有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消防科签署的"同意申办"意见。五月花餐厅分两层, ?业面积大?00平方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GB50222-95)第3.1.17条规定:"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该规范附表3.2.1中列明:"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营业面积>100平方米"时,"墙面"、"隔断"所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列入A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大理石、砼制品、玻璃等。列入B1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纸面石膏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等。列入B2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各类天然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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