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服装生意的,2月5日,我乘坐公交车在车上摔伤,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年前正是服装销售旺季,因此耽误了年前的旺季,公交公司应赔我误工费,但公交公司负责人认为索赔额太多,不予赔偿,我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合理吗?”昨日,在呼市做服装生意的刘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咨询。
据刘女士讲,2月5日18时40分左右,她从旧城北门站点乘坐19路公交车,上车后,她站在车尾的左侧座椅旁,车行至中山西路民族商场附近时,司机遇紧急情况急刹车,乘客被摔倒。“我在后面摔倒,腰被撞伤,后来司机将我带到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在医院进行治疗花了3500元,其中1500元是司机付的,另2000元是我自己垫付的。住院期间正好是节前购物旺季,每天的营业额在千元左右,半个月的营业额最低15000元,我要求对方赔我3500元医疗费外,再赔我部分误工费及营养费3000元,但对方答应共赔我5000元。”
就此问题,呼市公交一公司安全科柴姓负责人说,事情发生后,司机及公交公司将刘女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司机还垫付了一部分费用,经检查只是软组织受伤,并无大碍,对方愿意协商并提出赔偿标准,我们答应赔偿5000元,但对方要的太多,这样的赔偿额公交公司不能接受,刘女士本身也有过错,没有站好抓紧,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通过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按照认定书进行赔偿。
对此,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李文生律师说,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公司除非证明乘客有故意、重大过失外,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误工费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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