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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洋生态赔偿明确标准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近日正式颁布实施。

  《方法》规定了沿海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和污染等对海洋环境特别是生物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估方法,适用于山东省所辖海域内的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和污染等对海洋环境特别是生物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估方法。

  《方法》指出,凡违规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为损害赔偿,凡合法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为损失补偿。其中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年限和倍数按不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对占用海域影响的轻重而有不同规定。

  《方法》明确,对各类工程施工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影响的或对自然景观、自然保护区和珍稀动物造成严重影响的,其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年限均按不低于20年计算。工程建设、海岸工程填海占用的海域面积,按其最外界址点的包络面积计算。

  《办法》规定,对占用海域的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占用年限低于3年的,按3年赔偿和补偿;占用3~20年的,按工程设计服务年限赔偿和补偿;占用20年以上的,按不低于20年或工程设计服务最高年限赔偿和补偿。一次性生物资源的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为一次性损害额的3倍。

  《方法》将持续性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分为3种情形:实际影响年限低于3年的,按3年计;实际影响年限为3~20年的,按实际影响年限计;影响年限持续时间20年以上的,赔偿和补偿计算时间不应低于20年或根据专家评估法按其实际年限计。

  据了解,《方法》总结和借鉴了山东省多年来在资源和污染经济损失评估中的计算方法和实践经验,参照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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