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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烫伤幼女获赔8万余元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5岁的女孩程成(化名)在幼儿园就餐时,不慎发生意外,全身二度烫伤面积达35%。由于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8月,孩子的家人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万元。

  2008年9月10日中午,程成在幼儿园就餐时,不慎坐到了热水桶里,身体被严重烫伤。受伤的程成住院治疗29天,后又多次进行了门诊治疗,虽然已完成第一阶段的初步治疗,但今后仍需进行几次植皮手术。

  由于事故造成程成全身多处疤痕,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本次事故给程成造成心灵上的阴影、恐惧和痛苦无法消除,并给程成及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造成了重大损失。

  家长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故与幼儿园未尽到监护职责有很大关系,因为事发时没有教师在场。

  幼儿园的代理律师辩称: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积极通过医院给程成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3万多元。在治疗过程中,幼儿园给程成买了许多东西,专门请了护工对程成进行护理,程成出院后,又支付了10000元给程成的父母。

  包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幼儿园收取了原告的学费,应对程成的人身安全负责。由于被告幼儿园未尽到保护和注意义务,导致程成身体被严重烫伤,对此幼儿园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应向程成的父母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不含后续治疗费)。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没有上诉。目前,程成的父母已从幼儿园拿到了8万多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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