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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厕所起冲突 法官解心结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因为抱怨厕所脏,王某与打扫厕所的保洁员发生冲突,被保洁员打伤手指。王某将车站及保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车站及保洁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二审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后,王某解开心结,撤回上诉。

  2008年5月,上诉人王某在某车站上厕所时,因为抱怨厕所脏,与打扫厕所的保洁员发生冲突,被保洁员打伤手指。事故发生后,保洁员所属的保洁公司及车站负责人及时将王某送至附近医院救治,经多次治疗王某被确诊为右手食指骨折。为证明自己的伤残程度,王某自行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之后,王某多次与保洁公司、车站就赔偿金进行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王某将车站及保洁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中,车站及保洁公司对王某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的选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鉴定中没有王某最初的就诊病历资料,故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审查后准许了车站及保洁公司的申请,但王某多次明确表示不同意重新鉴定,并在法官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拒绝参加鉴定。经对所有书面病历资料审查,鉴定机构做出了不构成伤残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重新鉴定的结论,判决车站及保洁公司按照各自的过错赔偿王某6000余元,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经过详细的阅卷后,发现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主要理由是对一审法院启动重新鉴定及重新鉴定的结论有异议,认为法院应采信王某提交的鉴定结论。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法官多次约见王某及老伴,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让他们发泄心中的怨气,并且向他们讲明有关鉴定的法律规定,耐心细致的和他们一起分析案情,讲解相关的法律条文。最终王某解开了心结,心服口服地撤回了上诉,并在事后给法官寄来了表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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