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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捡”卡取走23万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一名储户在柜员机上不慎落下了银行卡,结果被银行保安乘机更改密码并先后取走23万元。这名储户事后起诉银行和保安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该案经罗湖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23万,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和保安公司均提起上诉。昨天,深圳中院开庭二审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忘取银行卡损失23万

  2007年9月25日上午11时许,何先生在罗湖区莲塘某银行自动柜员机上转账,转账成功后忘记将卡取出便离开。银行的当值保安罗悌某趁机继续操作,将卡更改密码并取走。因罗悌某还在当班,不能离开,他马上打电话叫来其弟弟罗三某,安排罗三某将卡内的钱转走。随后罗三某将何先生卡内的18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并将钱取走。罗悌某在盗取何先生的卡后,当日中午逃离银行,和其弟将剩下的5万元取走。

  何先生发觉被盗后,赶紧报案。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将罗三某抓获,而罗悌某逃逸,被盗钱款也被隐匿。2008年8月13日,罗三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一审查明,罗梯某是某保安公司员工,被派遣到涉案银行任职保安。在保安公司和银行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中约定,保安如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保安公司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后,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银行和保安公司。而何先生明确表示不向罗悌某兄弟提出主张。

  一审判决银行担全责

  一审时,银行、保安公司都作了辩解。银行方称,他们并没有侵权,何先生的损失赔偿应向加害人罗梯某主张,同时何先生存在重大过错,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此外,罗悌某作为被派遣的员工,如果需要对何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的话,应由保安公司承担。保安公司则辩称,何先生在柜员机上取款,其疏忽大意存在过失,应自己承担损失。而罗悌某兄弟所实施的均是个人行为,应由其承担责任。

  罗湖法院今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何先生在银行柜员机上取款,其工作人员罗梯某不但未依法履行提醒义务,反而与他人合伙实施侵权行为。银行作为用工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安是保安公司派遣的,保安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何先生明确表示不要求罗悌某兄弟承担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两被告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罗悌某兄弟追偿相关损失。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何先生损失23万元,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围绕保安身份三方有分歧

  昨天,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当事三方均由代理人出庭。

  银行认为,侵权行为实施人是罗悌某兄弟,应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审法院未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属于遗漏诉讼主体。原审判决认定“提醒”义务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于法无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银行负有“提醒”义务,合同双方也没有就此义务进行约定。其次,即便认定上诉人负有“提醒”义务,也应该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此外,罗悌某实施的侵权行为为个人行为,而非履行职务的行为,银行依法不应承担其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而何先生也存在过错,银行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安公司认为,保安公司认为,一审认定保安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没依据。保安公司不是罗悌某兄弟的共谋,不是侵权人,无须为犯罪行为承担后果。罗悌某实施的不是职务行为,两人的行为均应自行承担后果。

  围绕保安身份各方也有分歧,银行、保安公司均认为保安是保安公司派出员工。何先生一方认为,根据保安当时当值行为,应认定他为银行员工,至于他是否由保安公司派出,那是保安公司与银行间的事。在责任分担上,银行方面认为何先生自身应承担80%以上过错,何先生则认为自己没过错,过错应由银行方面承担。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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