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三鹿奶粉赔偿事件因三鹿破产程序被裁定终结而画上句号,今后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这一结果激起了结石患儿家长们的强烈反应。网上论坛充斥着结石患儿家长的抗议之声,呼吁建立国家赔偿机制。
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从整体上,还是限定于上世纪80年代的社会经济条件,其赔偿数额和资格条件,都对受害人严重不利,极端一点可以说是保护侵权人的法律。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由于死亡赔偿的金额,大大小于伤残赔偿,很多造成交通事故的司机,就倒过车来,把受害人轧死。在弱者与强者之间,倾向于保护强者作为加害者的利益,以此美其名曰保护正常的社会关系。这种整体倾向,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当中,例如国家赔偿法当中,也是赔偿数额偏小,资格条件偏高。
在国外,就有高额惩罚机制来对加害人进行伤筋动骨的惩处。对受害人的保护,是通过让加害人付出极高的惨重代价,来彰显特殊保护。这与中国侵权行为整体上保护加害人的做法,是冰火两重天。保护加害人,就会怂恿“三鹿集团”这样的加害人,制造大规模加害行为,其一不好追究责任,其二追究起来,赔偿数额也甚小。大不了一个破产了之。可见“毒奶粉”就是在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宽松环境中,波及全国各地的。
在破产法当中,也存在这种倾向。原来修改之前,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也是作为普通债权最后受偿,而把银行债权放在前列,以保护国家资产。2006年修改之后,才倒转过来,放在第二序列,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偿还。结石患儿家长建议修改破产程序,于目前法律规定虽然无据,但却符合自然正当的要求。
我们知道,在民法当中,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也高于债权。破产企业所拖欠的职工工资,也是人身权转化为债权,三鹿对结石患儿的人身损害赔偿,同样也是人身权转化为债权。如果职工工资能通过修改破产法,获得优先偿还,结石患儿的人身损害道理一样。结石患儿家长建议修改破产程序,是正当性对抗合法性,于是引出破产法修改的需要。
这种特殊保护的需要在广泛影响民众身体权的食品行业中,特别明显。这一些领域,需要对受害人实行特别法规定,实行特殊保护。前一段时间修改《广告法》,规定给不安全食品做广告代言的明星,也负有连带责任。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结石患儿承受三鹿毒奶粉的伤害,地方政府因监管不力而应负有赔偿责任。而且因为三鹿集团破产丧失赔偿主体,而结石患儿必须独立承受无法赔偿的风险,那么根据宪法规定,赔偿义务转由政府来担负。因此,河北省地方政府对结石患儿有赔偿的宪法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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