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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将水环境质量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
www.110.com 2010-08-02 15:09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隋笑飞、周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落实了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进一步加强了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监管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水污染防治法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严惩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隋笑飞、周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严惩。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将受重罚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隋笑飞、周玮)为增加水污染防治的力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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