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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损害私了易发“后遗症”(2)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王吉刚:其实上述隐患都能通过一些办法进行规避:首先,当事人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的认可等完整内容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也就是说,私了的前提是一定要有书面协议,不能仅仅是口头约定。

  朱世龙:完全没有责任的一方要有取证意识,防止有责任的一方有意“悔约”。具体做法,如当事双方互换证件,如用有照相功能的手机将事故现场拍下来或摄下来,作为日后纠纷处理的依据。拍摄事故照片应注意3个要点:双方车牌、车辆受损部分,事故全景。配合前述的“协议书”等这些依据,一旦“私了”后出现新情况,可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充足依据。

  主持人:刚才谈到能否“私了”以及如何“私了”的法律问题,但现实中因“私了”之后问题未解决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上述案例即是如此。

  贾立军: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言,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须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否则应认定协议有效。所以说,上述案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当事人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就拿案例2来看,当时李航受伤症状不明显,之所以承诺一次性解决,就是他根本没有考虑到会发生脚趾骨裂的情况,因此李航对自己的伤势存在重大误解。换句话说,如果李航能预见到自己的脚趾发生骨裂,就根本不可能接受王强支付的1000元钱。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所以法院据此判决撤销李航对王强做出的今后不再要求王强进行赔偿的承诺。

  王吉刚:同时因为李航在事故发生后,对自己的病情做出了错误判断,没有及时到医院就诊,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病情,扩大了损失,在这个意义上,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李航自己存在着一定过失,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于是同时判决原告李航自己承担3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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