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丢患者病历 医院被判担责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邱某诉卫生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裕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卫生院承担80%主要责任。宣判后,卫生院不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上诉。日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卫生院承担60%的主要责任。
事件回放:2002年2月,邱某到卫生院进行产前检查,卫生院告知邱某需做剖腹产。3月7日,邱某因孕40周头盆不称在卫生院做剖腹产手术。卫生院安排非本单位医务人员徐医师(其他医院医师)施行手术。术后,邱某子宫收缩乏力,出血不止。卫生院告知邱某夫妇其子宫需被切除,并安排徐医师实施了子宫全次切除术。邱某住院9天后出院。2006年3月,邱某外出打工需复印病历。同年9月,邱某到卫生院调取病历时,被告知病历已丢失。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卫生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卫生院应承担举证责任。邱某身体受到伤害与其自身体质有一定的关系,其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卫生院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赔偿邱某各项损失28000元。邱某于2002年3月知道子宫被切除但并不知道权利是否被侵害,邱某在调取病历时知道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要求调取病历时计算,故对被告“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点评:医院本应该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怎么能将患者的病历大意丢失呢?耽误了患者的工作不说,医院的医疗行为也已经存在了侵权行为,作为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必将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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