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统计显示,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侵权纠纷等一审案件98万多件;2008年达到103万多件;而2009年,“人肉搜索”、“楼脆脆”、“河北艾滋女”等新型侵权事件也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而后者则是典型的患者隐私被泄露事件。
所谓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享有为医方知悉的秘密和隐私不被非法公开的权利;医师、护士及相关人员则有保护患者的隐私不被泄露的保密义务。
无论古今中外,尊重患者的权利一直是传统的医学道德。著名的医学伦理学文献《日内瓦宣言》指出:“我将用我的良心和尊严来行使我的职业。我的病人的健康将是我首先考虑的。我将尊重我的病人所交给我的秘密。”
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也明确:“保护人类受试者的生命、健康、隐私和尊严是从事医学研究的医生的义务。”
据悉,将患者的“隐私”保护上升到国家级法律的层面,在我国这还是第一次;相信随着新法的实施,泄露病人隐私及信息等原来无法可依或法则不明的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医院大屏幕曝光患者隐私
结婚三年一直没有小孩的张先生(化名),当亲朋询问时总是说想享受二人世界。但是,张先生内心的焦急只有他自己知道。一年前,张先生和妻子决定到医院检查一下,看看妻子老怀不上孕,问题出在哪儿?
在张先生夫妻看来,这是极其隐私的事,即便对自己父母也没有说,向单位请假更是找了其他理由。然而令张先生始料不及的是,医院检查竟让他的秘密泄了底。原来,他和妻子到医院挂了不孕不育专家号后,医生开出了检查单,他的其中一项检查就是检测精子质量。
“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等待检测结果时,医院的大屏幕上会把检测者的姓名和检测项目打出来,我又那么巧遇到了熟人。”说起自己的经历,张先生至今还是很气愤。
当时,他在等检测结果时正好遇到了一位熟人,看到张先生,这位熟人很关心地询问他得了什么病,张先生以小毛病为由应付过去了。谁知道,同样是在等检测结果的熟人最后在大屏幕上看到了张先生检测的项目与精子有关;虽然她没有说什么,但是,张先生表示,他能感觉出来熟人看他的眼神发生了变化。
- 上一篇:避让轿车 轮椅车侧翻致十级伤残
- 下一篇:女大学生宿舍遭群殴 学校监管不力赔偿
相关文章
- ·河南细化医疗事故追责 泄露患者隐私可吊销执照
- ·患者胆总管被医院截断索赔17万 已构成医疗事故
- ·医院未经患者签字做人流 侵犯知情权判赔9500元
- ·酒精依赖症患者自伤致残 医院有过失担责三成
- ·医院伪造患者签名输官司
- ·治病落下伤残患者起诉 法院:医院治疗懈怠赔
- ·引流管滞留患者体内 医院称“抽脂手术成功”
- ·医生解释为何国内医院不允许患者带走病历
- ·摘胆小手术患者下肢瘫痪 向医院索赔120万
- ·切肺手术后变成“公鸭嗓”患者把医院告上法庭
- ·感染肝炎住院却一命呜呼,医院患者谁之过
- ·济南医院"医闹"猖狂 靠帮患者"讨说法"赚钱
- ·骨折未能愈合 患者告医院治疗存在疏忽被驳回
- ·延误诊治致患者病情加重 医院担40%责
- ·12次到医院协商 患者家属无功而返
- ·医院未告知风险 致患者子宫破裂
- ·请京城名律师上堂 患者状告3家医院索赔260多万元
- ·患者死亡 医院被判赔39万(图)
- ·乙肝病毒携带者 告医院泄露隐私
- ·输尿管当子宫血管结扎 患者肾摘除诉医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