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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故处理角度看交通立法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很长一段时期,中国没有一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专门法规。这种局面直到1990年代才结束。

  当然,此前经过数十年的摸索,中国的交通法规日臻成熟,这些变化从中国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可以看到一条轨迹。2009年10月,本刊记者专访了著名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傅以诺。

  傅先生从事故处理的角度对中国的交通立法做了一个回顾。

  一、交通法规的初步设立

  记者:傅先生您好,建国以来中国的交通法律法规从无到有,到现在逐渐走向成熟,我们的城市交通立法经过了哪些阶段?

  傅:建国前夕北平市人民政府为迎接开国大典,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于1949年9月10日发布了《北平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等5个地方性交通管理法规。

  《北平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规定:交通肇事无论出于故意或过失得按情节轻重予以肇事人以刑事或违章处分;擅自变动现场者处以10日以下3日以上之拘留或100斤以下30斤以上之小米折价罚金;致他人受有损害时该驾驶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因双方之过失致双方互受损伤时过失较大之一方应向对方负相当赔偿责任,但过失及损害程度相等时双方均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有第三者之侵害或违法行为致不得已发生交通肇事时应减轻或免除肇事人和车主之责任,该第三者应负一部分或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如被害人因伤害丧失劳动能力时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案件按照规定及肇事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双方意见予以适当调解。如当事人之一方对公安机关调解不同意时移送法院处理;损害赔偿案件经合理调解及当事人双方认可后又行反悔者,准于10日内提出诉讼。

  记者:这一系列交通法规的制定可以说当时城市的交通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明确了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基本原则,为尽快扭转当时混乱的交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傅:的确是这样的,这个《暂行规则》所确立的处罚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公安机关调解原则、诉讼救济原则,直到现在仍然是交通事故立法的基本原则。北京市1950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修正北京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对损害赔偿的规定未作大的变动。1951年5月5日,公安部发布《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以统一全国城市陆上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此前北京市制定的各项交通法规即告废止。在全国确立了至今沿用的右侧通行和各行其道通行原则。

  记者:哦,我们今天说的“各行其道讲秩序,行人车辆靠右行”就是那个时候确定下来的。

  傅:你说的对。到了195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55年8月6日公安部发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仅规定违犯本规则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因违犯本规则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对违章或发生事故后畏罪潜逃的人,应加重处罚。

  1972年公安部、交通部颁发了《城市和公路交通规则(试行)》。此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同时废止。该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另行制定。”

  记者:这个时期中国城市的交通立法已经由基础阶段迈进了成熟时期。

  傅:是的。不过该条例没有涉及交通事故的处理。

  二、交通立法越来越重视机动车

  记者:从您的论述中,我们看到,到了1960年代,城市交通中机动车所占的比例开始越变越大。那么对于机动车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时期是什么样的情况?

  傅:196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2月11日交通部发布实施《机动车管理办法》,它是中国第一次将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管理与行车管理分离的专门的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法规。

  记者:也就是这是第一部机动车单独管理的相关条例。

  傅:是的,1983年3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全国105个省会城市、开放旅游城市和公安机关现在管理城市的机动车车辆、驾驶人考试与发牌发证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1985年冬,公安部提出了车辆管理的核心理论,“两个执照”制度,即:车辆牌照制度和驾驶员执照制度。制定了《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和《公安系统机动车考验员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公安部强化了公安车辆管理法制的建设。先后制定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强化了便民、利民的管理理念,提出了大车严于小车、客车严于货车,突出了源头的安全管理;细化了驾驶证准驾类别,提出了驾驶证等级申领制度、增加了术科场地的考试内容,提高了考试的难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处理法规逐步完善

  记者:这个时候有关机动车的管理已经相当系统化了。傅先生,众所周知交通事故是交通法律法规中重要的一块,如果交通事故发生率没有降低那么说明交通法规仍旧是不成熟的,这是一个最重要的检验标准。那么中国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立法又走过了那些进程?

  傅:1986年1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签发了《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的通知》中规定: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原则上应由肇事者本人承担;无力全部负担的可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再由肇事者单位负担。对赔偿数额双方意见分歧的案件不能久拖不决,也不能迁就受害者家属的过分要求,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意见书”,提出赔偿的具体意见,随同案件移送起诉,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由法院审理,或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同时规定发生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交通肇事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1988年3月31日发布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6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北京市第一部较完整的交通事故处理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交通事故处理法规,共7章45条。这一规章就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适用范围、现场保护和勘查、责任裁定、经济赔偿、结案和处罚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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