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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故处理角度看交通立法(2)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确立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10%的事故损失赔偿。凡肇事后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嫁祸他人的,一律吊销驾驶执照,并依法从重处罚。

  记者:也就是说这个时期对于机动车的管理和处罚是十分严格的,这个时候仍旧没有一部正式的有关道路事故的处理办法。

  傅:是的,正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于1992年1月1日施行,才结束了中国没有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法规的局面。上述规定的一些原则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采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发展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将危险责任具体化,规定了赔偿的比例以及对伤者的抚恤办法。并且增加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地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这样一个条款。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于1992年6月10日发布施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共13条。原《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废止。

  记者:我注意到您提到由保险公司参与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的提法,以前我从没听过,这是不是相关法规的第一次出现?

  傅:到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上述法规停止执行。该法第七十六条提出了全新的损害赔偿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具体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规定提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这也是一个新的变化,事故的损失由过失方承担全责,无论它是否机动车。也就是说非机动车与行人跟非机动车处于一个更加公平的地位上。

  傅:是的。至此中国的交通立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公安部于2008年7月11日发布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中国全面进入了依法处理事故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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