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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一“抛”后果难料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近年来,小区居民从楼上抛掷物品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一个不和谐因素。由于抛物行为具有突发性,受害人一般无法预防,也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避让措施,损害后果往往会比较严重。记者分析长宁区法院审理的几起高空抛物案,希望损人不利己的高空抛物成为过街老鼠。

  【案例一】贪图方便一杆掷掉24万元

  张先生乔迁新居,搬场时因窗帘杆较长,嫌走楼道往下拿麻烦,就随手将窗帘杆从窗口扔了下去。没想到这一扔闯了大祸,铁制的窗帘杆没有按蔡先生的预想落到地上,而是稳稳地搭在两根高压电线上造成短路,导致周边十几个新村数百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损坏。

  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及时修复了电路,并先行赔偿受损居民家电维修费24万余元。之后,供电公司将不愿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依据供电合同向受损居民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供电事故的责任方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供电公司24万余元。

  法官点评谁抛谁负责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类案件与一般的打架伤人或机动车伤人的侵权案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上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

  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它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祸从天降十龄童死于非命

  年仅10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警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线索。周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这一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未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余万元。

  法官点评谁没管好谁担责

  这是一起管理义务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责任人是对发生高空抛物的建筑承担管理义务的人——物业公司。在法律上,由管理义务人对自己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没有管好,谁就承担责任”。

  【案例三】随手一扔烟灰缸砸破脑袋

  家住长宁区的胡女士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颅,血流不止。警方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是该居民楼204-704住户所为,但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据此,原告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6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在法院主持下,案件以调解结案,由案外人物业公司和6户被告共同赔偿(均摊)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点评一方抛物共同赔偿

  这是一起抛物行为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里的“不明确”是指存在一个具体的范围,抛物人为其中一人或数人,但无法进一步明确。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和所有可能的抛物行为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曾经引起争议,但绝大部分的专家还是认为让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来共同承担责任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通讯员章晓琴章伟聪本报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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