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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民事索赔案终审基本维持原判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生意社12月13日讯 “齐二药”民事索赔系列案12月10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除对其中一宗案件的原审原告人的获赔金额作出更改外,其余判决全部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是生产假药的责任人,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余万元。针对案件二审开庭时,原审原告周某等的代理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将已获医院认定的医药费48371.5元误作28173.3元,广州中院在终审判决中作出了更正。
 
    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来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肾衰竭等中毒反应,9名患者相继离世。11名患者和部分遗属2007年将中山三院告上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后法院又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系列案被告。11名原告索赔金额由26万余元至290万余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医院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但医院购进药品价格与给患者用药所收费用间有明显差价,因此应属于药品的销售者,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和销售商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法院的判决,各原告可以自行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医院和销售商可以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公司追偿。

 “齐二药”案件流程图
 
    ●2006年4月22日、24日,广东“中山三院”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两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
 
    ●2006年4月29日、30日,出现多例相同症征病人,专家紧急会诊,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
 
    ●2006年5月9日,广东省药检所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了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
 
    ●2006年5月20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拟吊销“齐二药”《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2006年7月起,有受害者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索赔。
 
    ●2008年1月23日,“齐二药”事件中索赔额最高的受害者任贞朝未能等到一审判决,遗憾离世。
 
    ●2008年4月29日,在“齐二药”事件中被指控刑事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广州市中院接受一审公开宣判。“齐二药”的5名被告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6月26日,“齐二药”民事部分系列赔偿案件一审宣判,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3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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