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钉打裂骨头 医院赔偿患者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患者陈女士因在治疗左腿股骨骨折时,骨头被钢钉打裂,导致两次手术均未成功。法院认定,涉案第二军医大学附属的一家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4000余元。判决还对善后作出安排,关于原告第三次手术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几年前,陈女士因跌倒损伤住进这家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医生采用钢钉固定法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陈女士发觉左髋部剧痛,拍片发现患部骨头已移位。陈女士经反复打听后得知,医生在手术中将三根钢钉打在一个部位,把股骨头打穿打裂,这才造成骨头移位。她又一次住进这家医院作第二次手术,但手术仍未成功。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一个区级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陈女士不服,提出再次鉴定,鉴定认为:该医疗争议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再次鉴定结论作出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上海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法院予以采信。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过错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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