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地质测试中心的垃圾箱内随手捡了两个瓶子,不料却被瓶子内的液体烧伤了手指,于是伤者起诉测试中心要求获得赔偿。日前,河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心在处置危险物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65岁的张大娘回忆称,2006年4月4日上午她出门办事,路过一地质测试中心办公楼的垃圾箱,随手捡了2个塑料瓶子,却被瓶子的残留液体烧伤手指。经医院诊断为:氢氟酸烧伤左手中、环指,右手食、拇指。张大娘住院治疗了47天。张大娘表示,测试中心违反国家有毒物品包装容器回收管理的规定,随意丢弃处理有毒液体“氢氟酸”瓶子,造成她的人身伤害,依法应予赔偿。于是将测试中心及其所属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9991.54元,并承担她后续治疗的费用。
地质测试中心方面却认为,首先中心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化学分析和测试机构,几十年来从未发生过类似事件。而张大娘也没有证据表明瓶子里的液体是不是属于中心所有?另外,中心垃圾箱内的垃圾,多年来一直由环卫部门负责管理和清理。除环卫部门外,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有处理箱内垃圾的义务。张大娘作为一个有着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的正常人,做事之前应该具有对相对后果的预判能力。若由于自律意识淡漠或自身行为不当而招致某种损害,应该自负其责。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就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七十九条则规定“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地质测试中心违反了这个规定,从而证明了他们在处置危险物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而且,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地质测试中心虽举证,但不能充分直接证明其处置危险物氢氟酸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地质测试中心的抗辩理由,法院没有采纳。
由此法院判决认为,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原告请求的精神赔偿于法无据,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时,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判决检测中心的所属单位赔偿张大娘相关费用共计404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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