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称为老百姓“维权圣经”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本月正式施行了。它将全面影响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诸如看诊病、交通、校园损害、产品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侵权法博士陈昶屹曾多次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质量与消费者维权等法规进行解析。近日,陈昶屹再次应本报记者请求,结合审判实践,对《侵权责任法》有关赔偿的特殊规则进行解读,让人们更多地了解,当权益受损时,如何准确要求赔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被侵权人适用该条款时应注意三点:一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适用在人身权益损害上,即只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身份权及相关权益,不包含财产权。二是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严重”的尺度,法官通常会根据具体案件,寻找精神损害容忍与保护的最佳分割点,尺度过宽则动辄得咎,过严则众损难抚。一般认为,达到一般人认为不能容忍和接受的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严重”。三是精神损害诉讼请求可以独立成为侵权行为诉讼,而不必与其他侵权行为而捆绑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既可以与其他侵权诉讼一并提出,要求合并赔偿,也可以单独提出,单独赔偿。此外,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种独立的赔偿形式,不再附属于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
张某与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而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行程,加设了大量购物项目。张某认为,这趟出境游使他未获得旅行的快乐反而徒增很多烦恼,于是,要求旅行社精神损害赔偿。因旅游服务合同权益属于财产权益,不属于人身权益,旅行社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张某因本次旅游带来的精神上的不悦,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后,旅行社未经张某同意,将张某在国外旅行的照片用于旅行社的商业广告宣传中,此时,张某则可以向旅行社主张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损失难以计算时的赔偿额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确定规则,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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