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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娃被北京广告牌砸昏 一气告了五个单位
www.110.com 2010-08-07 10:51

  浩浩是陕西省咸阳市的小学学生,参加了中华旅行社和华远公司的北京夏令营活动,在行至大中电器中央电视塔店时,被新飞公司发布的展棚广告牌砸伤,该广告牌是阿丁秀公司制作。事后,浩浩的父亲将中华旅行社、华远公司、大中电器、新飞公司、阿丁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五单位连带赔偿20万元。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中华旅行社和华远公司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责任;新飞公司和阿丁秀公司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7万元,大中电器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家住陕西咸阳的浩浩参加中华旅行社和华远公司组织的北京夏令营活动。活动过程中,浩浩在行至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大中电器中央电视塔店时,突然被大风刮起的广告牌砸中头部,当即昏迷。

  后,浩浩被诊断为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眶内、外侧壁粉碎骨折,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华远公司为浩浩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浩浩痊愈出院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据家长反映,浩浩出院后仍然经常头昏、头痛,学习注意力、记忆力下降,成绩下滑。由于受到惊吓,浩浩夜晚经常遗尿。浩浩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飞公司、阿丁秀公司、大中公司、中华旅行社、华远公司连带赔偿浩浩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五家单位各执一词,究竟谁是侵权人?

  新飞公司称:砸伤浩浩的展棚系阿丁秀公司制作,在整个活动期间由阿丁秀公司负责,本公司与阿丁秀公司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展棚属于其管理,浩浩的伤害应由阿丁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阿丁秀公司称:在引发事故发生的活动中,阿丁秀公司自始至终处于一个配合新飞公司工作的角色,新飞公司雇佣本公司的专业团队为其服务。此次活动的展棚是用铁架搭设而成的,所有者是展棚出租公司,使用者是新飞公司。新飞公司支付佣金,双方不存在承发包关系,没有理由承担责任。

  大中电器公司称:大中公司不是广告牌的所有者和设立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旅行社称:本旅行社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非由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派生的、特有的危险,或不能为正常经营者所预见的危险,旅行社不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应由实施侵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华远公司称:在和旅行社组织的活动中,他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过错亦无过失,他们提供的服务与浩浩人身损害的后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浩浩的人身损害,不存在预见防范的可能,纯属意外。

  广告牌坠落侵权,法院判令所有者、管理者共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浩浩在参加由中华旅行社及华远公司组织的活动中,被新飞公司使用的展棚广告牌砸伤,新飞公司因未对其使用展棚的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承担因此对浩浩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阿丁秀公司作为新飞公司使用展棚的安装及执行单位,对于展棚因安装不牢被风刮起致浩浩伤害,存在过失。

  大中公司将其使用的经营场地交由新飞公司从事促销活动,为受益人,亦应承担对其场地内的相关经营活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新飞公司促销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大中公司有义务予以及时发现并制止。由于大中公司的疏于管理,对于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大中公司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旅行社及华远公司对于展棚的安装、使用、管理及浩浩的伤害并无过错。事发后亦及时进行救助,支付了相关费用,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旅行社及华远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浩浩父亲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且相关证明不充分,最终法院判决新飞电器公司、阿丁秀公司共同赔偿浩浩7万元,大中电器在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与阿丁秀公司不能赔偿的情况下,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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