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郑小姐持有的银行信用卡不慎遭窃,被人在某超市刷卡消费两次,刷掉8000元。郑小姐以超市未尽核对持卡人身份、密码及签名的义务,起诉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人民币8000元。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郑小姐之诉判决不予支持;由该超市自愿补偿郑小姐损失人民币2000元。
郑小姐持有的该中国银行信用卡,未设置消费密码。2007年12月19日下午16时35分、16时37分,信用卡在该超市两次消费各4000元,签购单签名为字母结构,接近“Jenny”。17时08分,郑小姐通过中国银行客服热线对该信用卡进行挂失。次日,她又向公安派出所报案,称前一日下午17时许,发现钱包不见,内有信用卡被消费1.7万余元。2008年7月6日,郑小姐向银行偿还了信用卡消费款。
2009年7月上旬,郑小姐诉称所持有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被盗,随后该信用卡在该超市两次刷卡消费计8000元。她认为超市未尽核对持卡人身份、密码及签名的义务存在过错,导致她财产受损要求超市赔偿8000元。
法庭上,该超市则辩称涉案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系字母,现实际发生消费的签购单签名与之相符,作为商户已尽到审核义务,不同意该诉请,但表示对郑小姐的损失愿意补偿2000元。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在2007年11月28日郑小姐持上述信用卡消费,签购单签名为“Jeny zheng”。
法院认为,信用卡用户应当知道信用卡在使用中存在一定风险,故对信用卡消费应设置尽可能多的保护措施,避免财产损失。而郑小姐首先是对持有的信用卡保管不当,其次对该信用卡消费未设置密码保护,且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为字母结构,更容易被模仿,应对信用卡被他人冒名消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还认为,而信用卡签约消费商户,在信用卡消费时负有审核义务,但是按当前的技术水平,该审核仅限于一般审核。尽管郑小姐提供了信用卡被他人冒名消费前的消费签购单,可单凭一份签购单,不能得出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为两组字母结构。从冒名消费的签购单签名分析,与郑小姐主张的预留签名第一组字母结构非常接近,对于超市雇员,要求在签名上发现差异过于苛刻。鉴于超市自愿补偿郑小姐2000元,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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