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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责任认定中歧见的探讨
www.110.com 2010-07-09 17:53

      一、基本含义

       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首要含义在于: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其他人或者自己,受害者应得到必需的补偿。在上,经历了劳动者个人责任时期,雇主过失赔偿时期,最后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受到工业伤害负伤、致残、死亡,不管过失出自何人,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工伤赔偿不究过失是为弥补雇主过失责任的不足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该原则充分肯定了原有雇主法所确立的雇主方的工伤赔偿责任,从归责上否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公认的原则。

      二、理论依据

      1.凡是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雇主和企业,都有可能对雇员造成职业伤害。生产设备和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关系到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改善生产条件,提供安全设施和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是雇主和企业的责任;即使在雇主和企业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对工人确实造成人身伤害,雇主和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这是大工业生产成本的必然组成部分(如同设备维修的“人工维修成本”)。

      2.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工人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工人操作过失无关,不能因工人操作的过失而受到影响。即使有时是由于工人自身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也非工人自愿。为了排除操作过失对责任认定的影响,法律推定工人不会自己伤害自己。

      3.工人是机械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是机械化大生产带来的危险因素的承受者。工人遭受职伤害使他们的劳动能力、经济收入、甚至生命受到损失,职业伤害保险待遇仅仅是对他们经济、健康和劳动力损失的一定补偿。与受害人违反了操作规程上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工人受到事故或伤害,无需举证即可享受补偿的权利。至于过错可能有种种场合和情形:如劳动者劳动纪律松散、安全意识淡薄、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伤害事故发生;或因为企业、雇主一方管理混乱,设备设施不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还有可能是双方过错,如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如劳动者之间因过失造成伤害等等。这一原则起到了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简化法律程序、提高效率的作用,及时、公正地保障受伤害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使企业、雇主从工伤赔偿官司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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