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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论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3)
www.110.com 2010-07-09 17:53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确定和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依据的规则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由被告的行为或应由其负责的事物引起的,而且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以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根据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换言之,行为人有无过错对确定民事责任没有影响,只要排除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外都应当承担责任。其内涵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典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23条特殊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其特点在于:第一,归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是当事人均无过错,故有公平责任适用的余地;第二,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第三,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的具体分担上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第四,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减轻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有关“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132条有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公平责任原则的总纲。具体而言,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的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民事责任和第129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紧急避险(自然原因引起危险)人、受益人的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
    上面已经提到“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举证责任的不同而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由主张人承担,而过错推定原则倒置了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使举证责任落到22 名被告身上。很显然,由于本案没有在第一时间收集到任何证据,要证明谁是扔烟灰缸的侵害人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就本案而言,谁负举证责任谁就意味着承担败诉责任。因此,“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是否正确以及如何分配就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判决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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