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损害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侵权法的功能之一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使其利益尽可能恢复到如同未曾受到损害的状态。因此,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损害的可补救性。即对损害进行法律救济的可能性,包括量和质上可能。前者是指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对于微量损害,法律即认为没有必要予以补救;后者是指损害应当属于法律认可的补救范围之内。二是损害的确定性。即侵害后果和范围在客观上可以认定,难以确定和主观臆测的损害不能作为认定侵权责任的依据。三是损害对象的合法性。即损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非法权益的损害不属此列。
2、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使造成损害,不能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违法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法性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法定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体现。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而在实行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认定因果关系应当注意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而且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对间接原因概负全责或者概不负责。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通常不会引起特定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第三人的行为或者受害人自身因素)的介入造成该特定损害的原因。
4、具有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主观过错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过错,是指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未尽一般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未尽处于行为人地位的合理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注意义务,为一般过失。正确划分和认定过错程度对于确定责任的归属和承担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混合过错和共同过错的情形下,过错程度直接影响到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和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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