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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造成损害避险人应否对损害结果负责?
www.110.com 2010-07-09 17:53

编辑同志:

  上星期五,我表弟开一辆面包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一男子李某突然从公路左边横穿马路,我表弟为了避免撞伤李某,将方向盘向右打,车子冲上了人行道,将路边王某的小摊上一箱鸡蛋撞翻在地。接着,我表弟惊慌之下,未及时刹车,车子继续前行,撞坏了张某家小商店的玻璃柜台。事故发生后,交警进行了调解,但当事人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协议。请问,我表弟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读者 陈英

陈英读者:

  我们认为,你表弟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从你说的情况看,有两个损害结果,一个是由于李某横闯公路,你表弟为避免撞伤李某把车开上了人行道,撞翻了王某的鸡蛋,这个结果是李某引起的,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是由于你表弟未及时刹车,导致撞破了张某家的玻璃柜台,属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你表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尚同律师事务所 谭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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