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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起草与审议
www.110.com 2010-07-09 17:53

  物权法在2007年出台之后,侵权责任法草案就提上了日程。同样是作为一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法律形式,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正在人大常委会上进行第四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侵权责任法的起草

  按照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2007年《物权法》通过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立法日程。2008年,法工委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的基础上,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审议。

  法工委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基础上,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10月19日稿)》,提交于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成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侵权责任法的审议

  12月5日,历时一个月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中国人大网显示,至12月4日下午5时,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法工委)已征求到社会各界对该草案的意见2655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2009年10月27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上就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

  12月22日开始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新的审议的内容大概有以下几点: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规定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侵害他人生命或者造成他人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了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的有关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建筑物倒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应当作出严格规定。为此,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六十条增加一款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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