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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证据使用之探析(7)
www.110.com 2010-07-27 17:54

   (五)熟练掌握审查判断司法鉴定的方法

    1.直接甄别法。直接甄别法就是审判人员对收集的证据直接进行审查鉴别,从而判断证据真伪性和证明力。这种方法是民事诉讼中,法官首选常用的方法,通过它可以对证据的真伪性性比较明了进行判断,是初次净化、筛选和淘汰证据。    

    2.综合审查法。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但是如果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一方面,对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另一方面,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如果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    

    3.反复质证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说明了证据质证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之一。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往往有可能带有观点性和利益性,是否真实,须经对方当事人辨别、对质、发表意见、提供反证。若质证没有意见,说明该证据是真实的,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否则,说明该证据是可疑的。这样反复进行,判断出证据真实性、可采性。

    4.技术鉴定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案件的纠纷也日趋复杂,很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仅凭法官的一般知识是很难判明证据的真伪性和证明力,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科学技术来进行实验、分析、论证,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为审判提供科学的依据。实际上这个过程就是对证据审查的技术鉴定法。

    5.经验法。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变化都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只有符合客观发展规律或日常生活习惯,才是真实的、永存的,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的,它反映的是否真实,就要看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案件事实的存在和发展规律,或者是否符合日常生活习惯,验证证据是否符合日常规律和习惯的方法就称之为经验法则。采用这种法则通常用来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因为间接证据需要借助事物的发展规律或生活习惯来印证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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