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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www.110.com 2010-07-27 13:41

  4.1加快证据立法进程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当然也不是制定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

  决其全部问题的。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需要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完善发展。依法

  分配举证责任是首先要遵循的原则,依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即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在民事举证分配的立法方面有严重的不足,所以要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首先

  应当加快我国的证据立法进程,主要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入手。

  在形式上,用专门的证据法典取代现行证据规则。证据立法的一种方法是制订专

  门的证据法典,可以将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证据规则统一规定在一部诉讼证

  据法典之中,也可以单独制订民事证据法典。另一种办法是重新制订和颁布民事诉讼法

  典,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文认为最好的方法是尽快制定证据法典,

  确立以大陆法系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司法审判依据,辅以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的举

  证责任分配规则,制定能运用于各种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并对相关实体法作

  必要的补充。

  内容方面,首先应当确立具有实践意义的证据失权制度,严格限制当事人举证的最

  后期限,尽量减少例外规定,以更突出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结果意义。其次,使举证责任

  分配具体化,以弥补现有立法的不足。为了避免审判的不公正和自相矛盾的情况发生,

  还应当明确举证责任的主体范围。

  4.2重构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之间的关系

  为了适应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需要,举证责任制度改革的问题己经被逐渐重视起

  来。通常来讲,案件发生时,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但由于我国现实的国

  情是当事人的素质较低且法律意识缺乏,因而导致了其自身证据收集困难的存在。在这

  样的前提下,就需要重构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之间的关系,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一,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将这一职权纳入当事人的控

  制之下,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由

  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决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

  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合理,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启动调查收集证据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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