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主要是从法的实践性立场,以利益衡量说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根据,即法官针对
具体案件从政策(poliey)、公平(afimess)、证据所持(possessionofproof)、方便
(convenienee)、盖然性(porbbaility)、经验规则(ordinaryhumanexperienee)等方
面进行利益衡量或者自由裁量来妥当分配举证责任[321。大陆法系国家总是在现有实体法
的范围内寻找和创建自己的证明规则。
4.3.1举证责任分配辅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和功能
(1)它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
从理论上讲,成文法律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滞后性。从实践来看,“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则自创设以来,虽为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正确
处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产生出的一些特殊类型侵权案
件中,证据往往掌握在侵害人手中,如果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受
害人势必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2)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个案的公正
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公正直接决定着案件审理是否公正。要做到举证责任分配的公
正,除了立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合理外,诉讼过程中,法官通过调整举证责任
的方法对双方的诉讼利益进行自由平衡是必不可缺的。因为举证责任分配不仅受实体法
调整,同时也是程序法调整的一项内容,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行为也可能
使双方的平等诉讼地位遭到破坏,这时,用调整举证责任办法可以对双方失衡的诉讼地
位进行校正是比较可行的办法。
(3)它有助于事实推定这一证明手段在诉讼中的运用
推定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推定,事实推定从其性质来讲是给予法官在认定事实
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它依据的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作出的推断,推定出的事实
真实的概率较大,这种证明方法既可以提高证明的效率,又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体现了公平,因而它是现代诉讼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证明手段。
(4)它的运用符合世界立法趋势
考察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及立法发展轨迹,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纠纷正日益
复杂化,为合理分担风险、损害,赋予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是社会对现代
诉讼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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