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证还需要制度上的变革。在审判实践中,疑难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往往是
合议庭的意见与庭长或主管审判业务的院长意见相左,而裁判文书反映的实际上是审委
会的意见,但却是合议庭成员的署名。这不仅不能使心证的情况真正得到公开,而且会
使合议庭成员承担“错案追究制度”或枉法裁判的舆论指责的风险。
4.4改革诉讼代理制度,加强律师调查取证权
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发生时,许多单位和个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的调查,他们
只接待公检法机关。面对这种情况,改革诉讼代理制度,加强律师调查取证权就更加迫
在眉睫。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非常有限。这一方面跟律师仅仅是提供法律的
工作者,不享有公权力有关,而更主要是法律的规定存在缺陷,调查取证权有限。这不
仅意味着对律师执业的权利设置了障碍,更重要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设置了障碍,
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律师司法救助使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由于律
师调查取证权有限,不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公民利益可能因此而受损,有限的律师调
刘佳: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查取证权也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只有保证律师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提取到对
力量薄弱一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如环境污染纠纷或医疗事故案件纠纷)从而
使程序正义得以实现。因此,赋予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有效的调查取证权显得非常重要,
这有助于改变当前律师在诉讼作为的空间狭小的境况。让当事人能借助这种调查权使自
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另外,应加强并扩大律师调查取证范围,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律
师更大范围的取证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能
发挥的最大作用,同时也完成了律师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所负有的协助法官查明事实的义
务。并将法官从繁琐的取证工作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精力去审查案情,有效的防止法
官在取证后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将举证权完全赋予当事人及其律师,是现代诉讼的必
然趋势,是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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