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尤其重要。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自由裁量权的依法
正确行使,必须采取措施,提高法官的素质。专业性的法官队伍应具备这样的条件:第
一、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水准。第二、关注司法政策目标的实现。
4.3.5举证责任分配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正如肖扬所言,“依法限制自由裁量的空间,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
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在充分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还应看到存在的问题。法官
素质不尽相同,断案时依然有其主观性的存在。为了避免自由裁量权冲击“谁主张、谁
举证”原则,应从制度上对法官的这种裁量权作严格的限制。
()l应明确适用范围
即要求法官在分配举证责任时要严格依法而行。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
“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只有对某些要件事实按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分配举证
责任,处理案件结果明显不公正时,或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
形,才可适用法官裁量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因对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在诉讼中一方
当事人隐匿有利于对方的唯一证据、销毁不利于己的证据等妨碍举证的行为,致使对方
举证不能才能考虑运用法官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在时间上的适用阶段为:法庭辩论
终结前。因为法庭辩论终结意味着庭审结束,在此之前,当事人可以按法律规定提出证
据,待证事实的状态不能确定;此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得到确认。
(2)需要规制适用程序
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很多情况下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对法官适用举证
责任倒置作程序上的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如应与错案追究制相结合或制定相应的法规
来明确某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统一全国的做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因允
许法官自由裁量决定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所带来的混乱,也利于保持法律问题应有的统一
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3)实行心证公开
证据判断的过程就是一种自由心证—因为法官是在没有证据规则约束的情况下对证据作出判断。尽管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认可法官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的自由裁量权,
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始终是客观存在的。自由心证作为一项审查判断证据的制度,已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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