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倒置作程序上的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如应与错案追究制相结合或制定相应的法规
来明确某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统一全国的做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因允
许法官自由裁量决定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所带来的混乱,也利于保持法律问题应有的统一
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3)实行心证公开
证据判断的过程就是一种自由心证—因为法官是在没有证据规则约束的情况下对证据作出判断。尽管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认可法官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的自由裁量权,
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始终是客观存在的。自由心证作为一项审查判断证据的制度,已为大
多数国家法律所认可。事实上,现代的自由心证与传统的自由心证已有质的区别,法官
的心证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l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
其他人无权随意干涉;(2)法官的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受到证据规则的约束;(3)法官必
须在裁判文书中表明心证形成的过程。不论是原本强调通过证据规则来规制心证的英美
法系国家,或是原本强调心证绝对自由的大陆法系国家,都不约而同地赋予了自由心证
的上述内涵。《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正是借鉴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生动
写照。
为保证举证责任分配的公正性,实行心正公开是比较直接的办法。具体应包括以下
两方面内容。第一、所有证据都应在庭上公开。各方当事人自行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
人要求的和法官所分配举证的证据,都应拿到法庭上,向双方当事人公示。给当事人公
平质证、申辩的机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二、“心证”应在裁判
文书中公开。详细展示自己自由裁量的理由及观点,也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措
施,这样做还易使当事人接受法院判决。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的理由,举证责任引起的
后果,法官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详尽阐述,包括公开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事实形成
过程中影响法官心证的主观因素,如常识、经验、推理、社会经济政治影响等,表明法
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体现裁判的合理性。尽管当事人
追求的诉讼目的不同,只要法官坚持正义的理念判决,将心证公开,就必然能确立司法
权威,使当事人息诉服判,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当然,通过裁判文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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