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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8 10:31

  4、法庭接纳证人的书面证言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开了方便之门。

  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只有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据规定》中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作了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寥若晨星。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人书面证言来者不拒。法官之所以接纳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书面证言,是因为按《证据规定》的规定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手续繁锁,且担心该证人是否出庭,若证人不出庭案件难处理。相比而言,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简便快捷,加上不少当事人对以证人的书面证言作证的方式不否认。因此,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言一一接收,庭审上虽然对方当事人对证人的书面证言所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提出了异议,但因没有提出足以反驳该书面证言的相反证据,法庭对该书面证言一般予以采纳,这就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大开方便之门。笔者所在法院2006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有97件案件使用证人书面证言290份,只有23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只7.9%,且这些证人均系当事人自行带到法庭作证的。

  5、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处理不妥导致证人不敢出庭作证。

  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后遭打击报复现象时有发生,司法机关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有的未处理,有的处理不严,以致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笔者所在法院就有这样一证人遭打击报复事件。该证人出庭陈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法院据此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公正判决,被告认为是因该证人出庭作证而使自己败诉,于是多次对证人殴打侮辱,以暴力逼迫该证人给付其因败诉承担的赔偿费用,对被告这一行为,法院依法进行了民事制裁,被告对此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遭驳回后,一方面继续殴打侮辱证人,另一方面连年上访,要求法院撤消对他的民事制裁并赔偿他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并查处办案人员。这是一起典型的打击报复证人案,司法机关对此却心慈手软,相关机关和领导还将被告的上访件当作重要信访件来接待处防,这事件令当地证人心惊胆战,不敢出庭。还有的当事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阻止证人出庭作证,极少数出庭作证的证人,大多是因与当事人有一定的亲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胆敢出庭。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实现。

  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当事人主义,加强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职责,并从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通过当事人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和辩论后,由法庭居中做出裁判。其中的质证是指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证明力大小有无进行公开的辩认、说明、质疑、质问和辩驳,让审判人员审核认定该证据的效力的诉讼活动。质证的客体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可见,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质证、质问是其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只有证人出庭才能使当事人实现质证、质问权。而实践中,绝大多数证人只提供书面证言而不出庭,由于证人不出庭,当事人无法当庭对证人展开交叉发问和诘问,不能充分行使质证权,更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对证人的证言充分行使辩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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