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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质证制度的思考(5)
www.110.com 2010-07-28 10:30

  从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来看,当事人很少聘请代理律师,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律师收取的代理费昂贵,普通公民承受不起。因此我们在规范律师收费标准的同时,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诉讼能力低下而又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代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当事人质证权。

  2、技术性问题的保障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又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实际操作中,法院往往会主动向专业人员请教,把他们对于此问题的解释说明做成谈话笔录,作为法院调查的证据使用。法院的这一做法实属无奈之举,这本是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允许当事人带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所谓的专家辅助人或诉讼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请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专家证人与诉讼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但二者均是由专家担任。专家证人在我国诉讼法学界,有的学者把他等同于我们一般所言的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具的证言属于意见证据,相当于鉴定结论。这种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是发挥了证人的证明作用。而诉讼辅助人所陈述的专家意见,仅是替补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说明意见,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的欠缺与不足,显然不是证人或鉴定人的地位,因此,二者的区别是显著的。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最有可能和有必要成为诉讼辅助人的就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人,允许当事人聘请其委托的鉴定人作为诉讼辅助人参与质证,更有利于查明案情,公正判决。

  (二) 实施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纠纷不断,人们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加强,因此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而法官数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俱增,因此可以建立案件分流机制,提高办案效率。

  1、简单的案件

  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或者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在法定的15日答辩期满之后就可以开庭审理,而无须举行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实行速裁速决,尽快定争止纷。当然,个案情况不同,个人能力不同,庭前预测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对于在审理过程才发现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转入普通程序。

  2、复杂的案件

  对一些案情相当复杂,证据材料或当事人又比较多的案件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同时,法院可以举行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以防止当事人突袭性诉讼、拖延诉讼,影响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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