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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询问(4)
www.110.com 2010-07-29 10:19

  根据上述分析,交叉式询问程序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旨在暴露对方证人的证言矛盾、错误或者不实之处,以降低其证据的证明效力,或者证明这个证人是不可信的。另一目的还在于使对方证人承认那些对本方有利的有关事实。其程序功能的优点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自动检索。证人与本案是否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是否存在某种偏见、成见,对客观事物的感知能力如何(如听觉、视觉、嗅觉、记忆力等)以及精神状态是否异常(如酗酒、吸毒)等,在以诉讼利己主义为假设前提的交叉询问程序设计中,当事人和律师为追逐诉讼利益避免陷入于己不利,会尽其可能地来维护或消除证人的适格和证言的可靠性,通过交叉询问程序,证人的适格能力、证言的可靠性便可自动检索出来。二是对抗显现。交叉询问程序设计的发现真实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官,构成了强对抗。当事人通常是原事实的参与者,且与诉讼利益直接相关,故在诉讼中具有强烈的主动性;法官虽然也会为发现真实尽到自己的责任,但法官作为事实的“局外人”且裁判者中立角色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交叉询问程序设计的诉讼结构是双方当事人针对证人,而不是法官单方针对证人,因此双方当事人、证人必须同时在场,构成了对证人询问的强对抗性。在这种对抗中,必然会在询问方式和内容上激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尽其所有地施展询问技巧,以戳穿对方证人的谎言。通常证人不是“说谎专家”,在双方几乎刻薄的询问中谎言终究会被戳穿,真相得以显现。

  二、职权式询问程序

  职权式询问则是由法官直接向证人进行发问,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法国、意大利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进行证言调查的主要方式。在法国与意大利,禁止当事人直接向证人进行发问,如果当事人在法官询问以后还有疑问,可以把这些问题交由法官来进行。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事实审法官可就事实询问被传唤作证的证人。并且法官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向证人提出其认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问题。禁止当事人或检察官直接询问证人。”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当事人不得打断、责问或试图影响证人作证,亦不得直接向证人发问、说话,否则,驱逐之。法官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询问证人之后当事人向其提交的问题。”

  法官直接向证人发问是否能够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存在着正反两种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法官最了解自己需要什么信息以及应对证人提出哪些询问,因此这种询问方式直接而且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法官主持询问,在采用自己认为有益于发现真相的方式同时,还清楚哪些是违背法律的证明方式,从而有利于避免交叉式询问当事人运用诉讼技能对裁判者进行误导的情况出现。与此相对照的是在交叉式询问中,裁判者的思维视野在诉讼时间和空间上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反对者认为,法官要同时承担几项任务,审查证人、专家证人的陈述,进行直接询问,同时又进行交叉询问,由于这些任务的性质不同,可能会对法官造成很重的心理负担,从而不能正确地评价案件事实。在一份著名的判决意见书中,英国上诉法院指出:“亲自进行询问的法官……可以这么说,是屈尊降至竞技场中,容易被冲突的灰尘遮住视线,他不知不觉地丧失了自己冷静和不带偏见观察的优势。”只有对抗制中的交叉询问才能有效地发现案件真相,在这一制度下,双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尽力地挖掘对己方有利的论点和论据,这使得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可以全面掌握案件的有关材料,从而得出可能最完全的事实真相。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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