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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试论(3)
www.110.com 2010-07-29 10:44

  二、我国民事诉讼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存在的不足

  由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遵循的一般原则是“谁主线,谁举证”,提供证据的责任主要是当事人主义,在不涉及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在无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法官不依职权收集证据,可是应当看到,当事人提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所提供的证据,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某种程度上都存在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要求不相符,且在时间上也往往得不到保障,这些事实,都直接或间接影响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又直接承担了不利的提供证据、提供时间在民事诉讼法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完全接受,因而也就产生了许多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因素,具体表现化在:第一、长期而不息诉。当事人对不利的证据和提供证据时,之间所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往往强加于法官,怨恨法官对证据审查的不利,以及对怨恨法官对在合理期间的合理请求不采纳,致使一审的裁判在二审被变更和撤销,并且也反复出现再审法院对原裁判的撤销——维持或维持——撤销的怪现象,由此形成长期而不息诉的现象,有的事件诉讼时间甚至长达十年、二十年之久。第二、造成司法裁判法律后果的混乱,产生了司法正义的质疑。由于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居中裁判,因而当事人在自己收集提供证据时,总是围绕着有利于自己的利益而从事,不仅出现了当事人反复收集证据的现象,而且在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法院中,审理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象发生改变,使裁判的法律后果形成不一致,导致司法裁判混乱,因而使公民对司法的正义产生质疑。第三,对社会的稳定产生诸多不利因素。由于当事人总是围绕着有利于自己的法庭诉讼而从事,而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对象又往往指向同一对象,即人作证的对象所作的证明在不利于一方当事人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采用贿赂、收买、胁迫,甚至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作证明的人事手就擒,不仅干扰妨碍了司法的公正性,而且也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第四,妨碍了社会的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全国引发的经济纠纷,就同一经济纠纷,同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使审判的维持、变更、撤销的结果不同,往往产生执行回转的反复,使经济合同的标的——财产,要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投入生产经营领域,因生产经济资金短缺,必然影响和妨碍经济的发展。第五,不利于经济阶段社会关系的巩固和发展。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政治职能,在于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段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统治阶段的社会关系,一旦受到破坏,就要用法律恢复和弥补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民事纠纷的发生,说明被确认的社会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破坏,当法律通过具体的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调整时,由于司法机关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过程中发生维持、变更和撤销,使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很长的时间内难以得到恢复和弥补,显然,不利于统治阶段社会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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