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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试论(5)
www.110.com 2010-07-29 10:44

  (一)应当明确规定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高法民事诉讼若干意见》、《高法民事经济改革规定》对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规定的都比较概括,原则,即不利于法官在审判中进行具体操作,而且法官对于当事人申请因何种障碍才能依法行使职权收集证据的标准也不易把握,因而当事的合法权益也就很难得到保障。为规范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行为,就有必要明确依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首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应当由法官依职权收集。秘密和隐私一般都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范围越小越好,尤其是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都涉及到一定的经济利益,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不仅保证了秘密的安全,而且也保证了证据材料的真实可靠,有利于司法效率的快捷高效。其次,涉及国家、集体的经济利益的证据材料应当由法官依职权收集。国家和集体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不仅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而且使破坏了国家、集体经济现状及时得到恢复,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再次,双方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指向同一自然人的,应当由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自然人作证人由于心理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其所作的不仅在法庭上一时难辩真伪,也容易在一审、再审引起证据反复变化造成司法裁判的混乱,同时双方当事人因经济利益的纠纷与同一作证的自然人发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法官依职权收集同一作证的自然人的证据材料,既保证了证据的真实可靠,又有利于司法公正,同时也及时消除了社会矛盾。第四,对于案情复杂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由法官依职权收集。复杂的民事经济案件,不仅其主要证据难度大,而且在庭审的过程中也一时也难以查明,其主要证据也容易引起变化无常,致使该案在多次的再审中形成难以长期息诉,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既保证了主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又保证了司法效率和公正,同时也不易形长期诉讼的再审案件,促进了社会的稳定。第五,国家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应当由法官依职权收集。法官依职权从国家机关调取证据,从组织上而言,都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从保密的角度而言,有利于使案件的秘密限制在一定范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从当事人的心理而言,能及时使情绪得到稳定,不易发生危害社会的各种因素。

  (二)明确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法律责任

  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应当是一种职权行为,为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就必须明确规定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法律责任。从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行为看,一是合法行为;二是不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具体表现在:不作为、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从其行为的情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看,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明确,确立民事经济国家赔偿制度,民事经济国家赔偿制度,是指法官因违法先例职权,在民事经济审判司法活动中,经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造成损坏,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总称。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民事经济审判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法庭违法行使职权,不仅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反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被加重。从司法的正义而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法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从国家得到赔偿,法官也应当受以追偿,这是社会制度文明进步的要求。明确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规范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执法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发展,实现司法效率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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