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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的规则设计
www.110.com 2010-07-28 10:51

  作者认为通过未来民事证据立法建立的自认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自认的定义及其成立的基本要件

  关于自认的定义2000年在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召开的我国第三届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讨会中与会的学者在探讨证据制度改革议题时多数代表提出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之主张作出不利于己的陈述或表示这一观点与诉讼上自认的涵义比较近似也与笔者观点相符结合上文探讨的自认之构造作者认为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诉状内言词辩论时或向主办案件的法官承认为真实的声明或表示自认的成立具备三项基本要件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法官作出的承认作者认为通过未来民事证据立法建立的自认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具体内容一自认的定义及其成立的基本要件关于自认的定义2000年在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召开的我国第三届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讨会中与会的学者在探讨证据制度改革议题时多数代表提出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之主张作出不利于己的陈述或表示这一观点与诉讼上自认的涵义比较近似也与笔者观点相符结合上文探讨的自认之构造作者认为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诉状内言词辩论时或向主办案件的法官承认为真实的声明或表示自认的成立具备三项基本要件

  1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法官作出的承认立法上将自认的客体界定为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将诉讼上的自认同实践中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区别开来总体说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有三种

a对事实方面的主张

b对适用法律方面的主张c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主张自认系就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言而不是对适用法律或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承认其客体只能是单纯的案件事实不包括由经验法则或事实连锁而为的判断以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构成请求的舍弃或认诺对法律判断和经验法则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也不能约束法院而且自认不分先后即使一方当事人自认在前他方当事人主张在后只要双方当事人主张一致即构成自认 当事人承认真实的事实系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且其承认的事实应与对方主张相互一致不得附有条件不得隐含有防御或攻击的内容例如甲乙于1990年清帐时甲欠乙饲料款10万元并立有一张欠条事后甲始终未还款乙也未向甲主张过权利2000年元月乙到法院起诉甲在诉状中乙自认甲每年均返还其欠款1000元故诉请甲返还余款9万元此处乙自认甲每年均返还其欠款1000元是一种不利的陈述但乙的陈述中隐含防御或攻击的内容其之所以作出该于己不利的陈述目的是为了证明未过诉讼时效因此该陈述不属自认的内容调解中的让步也不能看作自认起诉前的调解起诉后的调解当事人均通过互相让步达到平息争端的目的在调解或和解中仅仅为求得平息争端目的作出的让步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如基于假设的让步附条件的让步它不是诉讼标的舍弃和认诺让步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或诉讼请求因此不能将其视为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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