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入普通程序之前,独任法官可以以简易程序的方式开庭审理,作为普通程序开庭审判的预备庭审。
庭审活动应当制成笔录,随案移送普通程序的合议庭。
附则:
1、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分工。
案件决定受理后,立案部门或者人民法庭在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的同时,发送《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及其他诉讼材料。
预备庭和正式开庭的时间确定后,以及合议庭确定后,由确定开庭时间和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部门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关于证据材料和诉讼材料的签收制度。
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十分必要。人民法院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具《证据材料清单》;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或原物时,应当出具《收据》;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副本、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申请书、异议书等诉讼材料时,应当出具《诉讼材料签收单》。
不给当事人出具经经办人签名确认签收凭证的,当事人有权向监督部门反映。
3、关于交换证据和预备庭的关系。
首先,庭前证据交换是有条件的。有些简单的案件不需要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但直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应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除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明确拒绝当面进行证据交换以及其他不具备证据交换提交的案件外。
其次,证据交换有两种方式。如果案件的证据材料较多的,除了以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外,还可以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但一般仅限于一次。
第三,召开预备庭也是有条件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如果决定组织当事人证据交换的,原则上应召开预备庭,在预备庭审中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
4、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确立了民事诉讼案件优先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结合我省民事审判的实践,可以设立相关的两个制度:
一是简易程序前置制度,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先行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有必要转入普通程序,经简易程序审理后再作决定。如果案件确实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也先行启动简易程序,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同意以简易程序审理的,继续以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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