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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言词证据特点(3)
www.110.com 2010-07-28 16:58

  (三)庭审证言与庭前证言的证明力比较

  无论是传闻法则还是直接言词原则,都认为证人的庭前证言不得在法庭上被采认。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证人出庭率普遍不高,不足10%,使所谓“书证中心”主义成为现实审判的常态,显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一种尴尬。[11]因此证人的庭前证言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采用的。换言之,虽然证人的庭前证言在传统上被视为传闻,但是其仍然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和程序价值。当证人出庭情况下其庭前证言的运用,分为与庭审证言一致和不一致两种情况,从实践情况看,主要问题是证人的庭审证言与庭前证言不一致问题。证人庭前证言一般只能作为弹劾证据,即庭前证言与庭审证言发生不一致的情况时,为反驳而使用的庭前证言只能作为弹劾证据,而不能作为独立证据构成对该证据所主张的事实的确认。通过证明证人在法庭外所进行的陈述与其在法庭上所提供的证言相矛盾,可以对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进行弹劾。其理论根据是在审判时这么说而在审判前所说的却与此不一致的证人是摇摆不定的,这令人对前后陈述的真实性都产生了怀疑。[12]目前,我国对于证人庭前证言作为弹劾证据的证据效果没有相关的规定。笔者认为,证人的庭审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控辩双方可以对证人询问,法官在必要时也可以主动向证人提问,要求证人确认其证言的内容,并就其证言中出现的矛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证人翻证的理由具有合理性的,可采信庭审证言。证人庭前证言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实质证据。当证人庭前证言采为实质证据时,庭审证言与庭前证言均具有证据能力,由事实审判者决定相信哪一个。换言之,证人的庭审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证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拒绝说明翻证理由的,应根据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其庭审证言的证明力。证人庭前证言采为实质证据必须规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否则不得采信。笔者意见,庭前证言的证明力高于庭审证言的条件有:首先,庭审翻证证言缺乏相关证据印证;其次,庭前证言确系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获取,证人对侦查人员取证程序未提合理异议;第三,庭前证言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供述,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司法实践中被通俗简洁地称为“口供”。[13]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是一种独立于证人的诉讼角色,证据理论一般将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证据形式。被告人供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践中最普遍、最重要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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