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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电子证据
www.110.com 2010-07-28 17:29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信息化进度不断加快,无纸化办公的优势不断凸显和被不同群体广泛采用,因此,刑事诉讼证据形式呈多样化发展是必然趋势,也是时代的必然。其中,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以数字电子化形式存在的证据,我们通常称之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即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为媒介载体产生,以数字电子符号为表现形式,收集、审查和判断时必须借助电子计算机和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

  【关键词】刑事诉讼 电子证据  证据定性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没有统一标准。从国外立法实践看,没有几个国家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作出单独完整的定义。例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章法》等都只是对“电子”、“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等概念作了界定;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也是通过对“数据”、“电子记录”、“电子记录系统”三个术语的定义对电子证据进行界定;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通过对电子通讯、信息、信息系统的定义对电子证据作出类似的规定。[1]

  从狭义上说,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指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为媒介载体产生,以数字电子符号为表现形式,收集、审查和判断时必须借助电子计算机和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从狭义上理解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优点是:(1)有利于从理论上就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性质、特征展开研究,避免各种证据形式发生内涵上的交叉;(2)有利于在实践中就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等问题制定具体可行的规则;(3)可以从其来源和输入、存储、处理、输出的目的来把握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内涵:一是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生成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为媒介载体;二是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借助电子计算机和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

  二、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种类与特征

  (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种类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有两类: (1)开放型计算机系统中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主要有局域网、互联网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BBS)、开放性电子数据交换、聊天室等。如:在网络盗窃或诈骗案件中,具体的IP地址及该IP地址上发生的交易记录、ADSL帐号等信息;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网上开设赌场和网上开设六合彩等案件中,从违法行为人处查获的服务器、网站论坛中存在的淫秽图片、视频、淫秽电子书籍、赌博记录、赌博网站信息及相关的有效链接等。(2)封闭型计算机系统中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主要指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传统电子数据交换(EDI)等。如:证券交割清单、自动取款机交易摘要、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电话费单等;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处查到的有关淫秽内容的图像、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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