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执行法官告诉记者,在行政案件中,民告官的胜诉率已经超过了50%,但执行的行政案件并不乐观,被告对法院的判决经常是不理不睬的,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增加“藐视法庭罪”是很有必要的。另外,确立“藐视法庭罪”的同时也是在确立法律判决的权威、法官的公信力,不管是有钱有势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服从法院的最终判决。这名法官认为,确立“藐视法庭罪”可以增强当事人“法制意识”,避免一些可能造成的暴力伤害罪。
今年5月10日,在多次调解、双方认定财产价值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对邓文林、邓珍(化名)夫妇作出一审判决。然而,当事人邓文林却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怀恨在心。5月19日,邓文林携一把菜刀来到惠山区法院,对该案合议庭审判长徐某头面部等处连续砍击。经法医鉴定,徐某身上有7处刀伤,最长的达14厘米,最重一刀导致左胫骨骨折,骨头外露。7月2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文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相关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在案件发生前,邓某就多次有过“藐视法庭”行为,威胁、要挟法官,但法院只能予以劝说,对其行为无法追究,导致最后引发了这起故意杀人案发生。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表明,仅今年上半年,江苏省法院系统就发生了80余起暴力抗法、伤害、威胁、要挟法官事件,其中有16起为围攻法院事件。法院判决屡遭藐视,手拿法槌身披法袍的法官屡遭暴力侵害,这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
众多“藐视法庭”行为无法追究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陈佑松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干扰法庭审判活动、妨碍法庭秩序等“藐视法庭”的现象不断增多。特别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不遵守法庭纪律,法官受到言语攻击和纠缠,甚至当事人当着法官的面撕掉判决书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藐视法庭”的行为不仅干扰了司法审判正常进行,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威信,而且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的法治秩序。因此,明确“藐视法庭罪”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我国刑法中妨碍司法罪里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其情节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其范围较窄。而大量的同样干扰审判秩序的‘藐视法庭’行为却不能被追究责任。这样的案例十分多见。但是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藐视法庭罪’这项罪名,法官就不能强加给当事人。”建邺区刑事审判庭庭长马梅琴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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