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你遇到了哪些“藐视法庭”行为?
王燕静: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藐视法庭、藐视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前段时间,有市民状告规划局的行政案件,开庭当天,当事人就带了几十号人来旁听,由于位置受限,主审法官请无座人员离开,但这些人就是不肯离去,并当庭吵闹、发泄不满情绪,造声势想给法院施加压力。庭审过程中,这些旁听人员的手机声音“此起彼伏”,严重干扰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被告答辩时还有人站起来大喊“他胡说八道、满口胡言”,法官当庭予以制止,要求这些人不能在庭审时插嘴。不料,这些人在不满时,就会故意不停地咳嗽……除此之外,向前两天有学生状告中山东路一大学的准行政行为违规案件,白下区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了该学校,但学校对此却“不闻不睬”,声称法院判学校败诉好了,该学校明显就是“藐视法庭”的行为。
记者:这一次是在《行政诉讼法》中建议确立这样的罪名,作为一名行政审判庭的庭长,你是怎样看待的?
王燕静:“扰乱法庭秩序罪”在民事家庭纠纷中,当事人的情绪往往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案件的解决牵涉更多的感情纠葛。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会更多地与当事人接触,适用调解措施,因此受到当事人藐视法官、藐视法庭进行非法伤害的可能性增大。相比而言,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历来受到严格的羁押,出庭时其人身自由依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庭审之后一般又直接交付执行,因此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的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所以说发生“藐视法庭”行为大多是在行政庭的行政案件中,藐视法庭罪的增设对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都就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可忽视其他案件中“藐视法庭”行为的存在,如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赡养案件。
记者:您所认为这些“藐视法庭”的行为,通常法院会怎样处理?
王燕静:在我国,对于妨碍诉讼、“藐视法庭”的行为法院只能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罚款等措施,由于未能上升到刑法处罚,藐视者视若无物,依然我行我素。如在行政案件诉讼中,法官要求被告提供某一证据,而被告却故意迟延、推托,不交出证据,甚至故意毁灭证据,这种行为在英美法院中,即构成“藐视法庭罪”。而现在的法院都是停留在做思想工作而已,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很少用。
记者:确立“藐视法庭罪”以后,您认为对法官审理案件有什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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